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汉江武汉段
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汉江武汉段通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27日
汉江武汉段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汉江武汉段水上交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通航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汉江武汉段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是汉江武汉段通航管理的主管部门,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及蔡甸区、东西湖区交通运输局所属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具体负责通航管理工作,武汉市交通运输局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航道及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维护。
第二章 航行与避让
第四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进入汉江武汉段的基本要求:
(一)应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并按要求保持守听。汉江武汉段VHF通讯频道为VHF08频道。
(二)应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及时更新船舶动态、电子航道图等信息,并保持AIS正常运行。
(三)认真执行有关客、货装载和拖带规定,严禁超载,不得超高、超宽、超拖。
(四)船员航行值班期间,不得饮用、吸食、注射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饮料、食品、药品。
第五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在汉江武汉段航行:
(一)应按各自靠右的原则航行,尽可能靠所在航路的航道一侧行驶,会遇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应按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满足富余水深要求。武汉关水位低于18m(吴淞高程,下同)时,河口至汉阳闸33km航段船舶吃水不得超过2.8m,汉阳闸至汉川42km航段船舶吃水不得超过2.0m。
(三)应按航道助航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航行。在下列通航条件受限制的水域避免掉头、追越、并列行驶:
1.渡运水域(渡船除外),见附件表1;
2.干、支流交汇水域;
3.狭窄、弯曲航道;
4.其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水域。
(四)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上行航速不低于4km/h;
2.洪水期最高航速不得超过30km/h,枯水期不得超过25km/h;
3.严禁停车淌航。
(五)凡遇到下列情况或经过下列地段,应及早减速行驶,以避免浪损:
1.要求减速的船舶;
2.当汉江武汉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在不妨碍本船安全的前提下保持安全航速航行,船浪不得危及堤防及防汛工作的安全;
3.渡口、停泊区(含趸船)、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水域、险堤险段;
4.宗关水厂等浮式取水口附近水域;
5.标示有“减速”信号的码头或地段。
(六)横越船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并利用甚高频电话、声号等有效方式与其他船舶进行联系,及时表明船舶动态和避让意图。
(七)能见度不良时,应按规定鸣放雾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八)应在气象部门预报风力等级不超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抗风等级的条件下航行,并根据情况采取有效的避风和抗风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九)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
第六条 汉江武汉段按流速划分为大、中、小洪峰,各洪峰期在汉江河口龙王庙、知音桥上游显示以下信号:
(一)小洪峰:流速2.0m/s—3.0 m/s,白天悬挂黑球一个,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
(二)中洪峰:流速3.0m/s—3.4m/s,白天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显示绿、红、红环照灯各一盏。
(三)大洪峰:流速大于3.4m/s,白天和夜间均显示禁止通行信号,白天垂直悬挂黑球三个,横桁另一端加红色三角锥二个,夜间垂直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
第七条 在汉江武汉段航行的船舶和船队原则上尺度限制如下:
单船:总长不超过95.0m、总宽不超过16.2m;
船队:2000吨级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82.0m,宽度不得超过16.2m;1000吨级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67.0m,宽度不得超过21.6m。
第八条 超尺度船舶或从事大型拖带活动的船舶其尺度超过第七条的限制规定,应提前开展专项论证,并向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申报审批,必要时应申请维护。
第九条 禁止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航行。
第十条 船舶进、出汉江河口,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进、出汉江河口时,应充分掌握河口水域河道弯窄、交汇水域水流紊乱等特点,保持高度警惕,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加强瞭望,并合理使用车舵,控制好船位,使用安全航速,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明确避让意图,按规定做好会让;
(二)进入汉江河口的船舶,应与龙王庙码头保持足够横距,防止因水流困压发生倒头、触碰等险情事故;
(三)从汉江河口驶出的船舶,应保持与南岸嘴边滩和龙王庙码头的安全横距,出河口后应在无碍他船航行的前提下,选择有利时机顺势进入长江主航道相应通航分道上行或下行。
第十一条 自长江干线进入汉江武汉段的上行船舶应在武汉港15号码头(长江下游航道里程1043.3km)处、下行船舶过武汉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2.5km)处,通过VHF08频道向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报告;沿汉江航道下行的船舶在下柴林湾35km航道里程牌处通过VHF08频道向水路交通运输运输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船舶应避免在夜间及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水上水下作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下电缆、管线等水域进行船舶试航。
第十三条 汉江河口交汇水域:
(一)从长江主航道进入汉江的船舶应主动避让从汉江内驶出的船舶;
(二)从汉江河口进入长江主航道的船舶,应特别谨慎驾驶,严格按照《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的规定避让。穿越通航分道时,应在无碍沿规定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穿越。
第三章 停泊与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停泊不得占用主航道、不得超过停泊水域范围、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不得危及临跨过河建筑物、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停泊的船舶应提前向水路交通运输运输执法机构报告。
船舶在锚地锚泊应在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布的锚地或指定的水域锚泊,不得超出锚地范围,锚地资料见附件表2。
第十五条 船舶停泊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足安全距离,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
(二)留足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三)值班人员应当守听甚高频(VHF08)电话,密切关注气象、水位变化以及周围环境动态,防止断链、断缆、走锚;发现可能存在危及船舶和货物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汉江武汉段码头通常情况下禁止船舶双排并靠,如需临时双排停靠,应提前向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客船必须在专用的客运码头停靠。供旅客和船员上、下的跳板应当设置栏杆和防护网,夜间应配有足够照明设备。
第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专用的码头、停泊区、作业区、锚地等区域停泊。若应急停泊,应与其他船舶和水工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船舶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泊:
(一)桥梁、水下电缆、架空设施、水源保护区水域;
(二)溢油应急设备库对岸水域;
(三)狭窄、弯曲航道区域;
(四)渡运航线上下游影响渡工视线的区域;
(五)影响助航标志、交通安全标志、视频监控等设备或者设施效能的区域;
(六)标识有禁止抛锚的区域。
第二十条 当汉江武汉段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港区内禁止船舶装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仁寿路水域为汉江武汉段的指定减载作业点,船舶减载作业应提前向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报告,禁止在22:00—08:00时间段进行减载作业。
第四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二十二条 在汉江武汉段洪峰期应及时实施如下水上交通管制:
(一)小洪峰期间禁止下列船舶航行:
1.船队、轮渡、乡镇渡船、非机动船、渔船、危险品船;
2.长度大于75.0m,宽度大于16.2m的船舶;
3.90KW以下机动船。
(二)中洪峰期间禁止下列船舶航行:
1.船队、轮渡、乡镇渡船、非机动船、渔船、危险品船;
2.90KW以上机动船实行单向、定时通航:每天06:00—12:00上水船舶航行,13:00—19:00下水船舶航行,其他时间禁止所有船舶航行。
(三)大洪峰期间,禁止所有船舶(队)通行。
第二十三条 能见度小于500m时禁止船舶上行,能见度小于1000m时禁止船舶下行。
第二十四条 大风天气航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航行水域实际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禁止所有船舶航行,航行中的船舶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二)船舶途经水域实际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轮渡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三)当航行水域实际风力达到4级及以上时,乡镇渡船禁止开航。
第二十五条 武汉关水位超过28.0m或汉江武汉段水流流速大于2.0m/s时,乡镇渡船禁止开航。
第二十六条 下列船舶禁止夜航:
(一)乡镇渡船;
(二)超长、超高、超宽等大型拖带船队或半潜船舶;
(三)其他证书明确要求禁止夜航的船舶。
第五章 桥梁通航管理
第二十七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桥区水域前,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导航设备、拖带设备、通讯设备及应急设备等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二)保留足够的净空高度和安全间距,根据桥区航道标志和通行信号从规定的通航桥孔通过,汉江武汉段与通航有关的桥梁参数见附件表3。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
(一)水文、气象条件影响船舶安全通过时;
(二)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存在异常情况妨碍本船正常通过时;
(三)本船操纵能力受限或航行设备故障,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
(四)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船舶通过桥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会遇、掉头、横越、穿越非通航桥孔;
(二)编解队、过驳、采砂作业;
(三)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
(四)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船舶遇险时应立即启动船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防止或最大程度减少人命财产损失和水域环境污染,并立即向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报告。必要时向附近船舶发出预警或求救信号。
第三十一条 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收到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汉江武汉段,是指武汉市行政管辖区域,即汉江南岸嘴至汉北河河口(河口航道里程0 km至51.5 km)51.5 km水域,以及汉北河河口至蔡甸谢八家(河口航道里程51.5 km至61.3 km)9.8 km航道中心线右侧水域。
夜航,是指船舶在日落至日出的时间段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定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并解释。
附表
表1 汉江武汉段渡口信息列表
序号 | 渡口名称 | 渡线水域范围 | 河口航道里程(km) |
1 | 集家嘴渡口 | 中华路码头—集家嘴码头 | 0.5 |
2 | 慈惠渡口 | 慈惠渡口—蔡甸区 | 31.4 |
3 | 徐尹邓渡口 | 徐尹邓渡口—新华码头 | 45.1 |
4 | 新华渡口 | 新华渡口—张湾渡口 | 45.9 |
5 | 上游渡口 | 上游渡口—汉川马庙 | 53.5 |
6 | 八大渡口 | 八大渡口—汉川电厂 | 55.2 |
表2 汉江武汉段锚地信息
序号 | 河口航道里程(km) | 锚地尺度 (长×宽) | 锚地面积 (万m2) | 备注 | |
1 | 仁寿路锚地 | 5.7 | 200×60 | 1.2 | 中、洪水锚地 |
2 | 陈家墩锚地 | 13.5 | 200×100 | 2.0 | 中、洪水锚地 |
3 | 舵落口锚地 | 16.6 | 250×60 | 1.5 | 常年锚地 |
4 | 江家台锚地 | 24.4 | 300×60 | 1.8 | 常年锚地 |
5 | 蔡甸锚地 | 30.3 | 500×80 | 4.0 | 中、洪水锚地 |
表3 汉江武汉段桥梁通航孔布置及有关通航参数
序号 | 桥梁名称 | 河口航道里程(km) | 桥孔数 | 通航孔数 | 通航原则 | 非限制性 /限制性 | 净高(m) | 净宽(m) |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m,吴淞高程) |
1 | 晴川桥 | 0.8 | 1 | 1 | 双向通航 | 非限制性 | 10 | 280 | 28.18 |
2 | 江汉桥 | 2.52 | 3 | 1 | 单孔通航 | 限制性 | 8 | 80 | 28.00 |
3 | 月湖桥 | 4.3 | 1 | 1 | 双向通航 | 非限制性 | 10 | 227 | 28.35 |
4 | 汉水铁桥 | 6.17 | 3 | 2 | 双孔通航 | 限制性 | 8 | 50 | 28.00 |
5 | 江汉二桥(知音桥) | 7.59 | 2 | 1 | 单孔通航 | 限制性 | 8 | 125 | 28.00 |
6 | 汉江七桥 | 8.8 | 1 | 1 | 双向通航 | 非限制性 | 10 | 400 | 28.54 |
7 | 江汉六桥(古田桥) | 11.4 | 1 | 1 | 双向通航 | 非限制性 | 10 | 232 | 28.70 |
8 | 长丰桥 | 15.5 | 1 | 1 | 双向通航 | 非限制性 | 10 | 240 | 28.92 |
9 | 四环线汉江大桥 | 22.7 | 1 | 1 | 双向通航 | 非限制性 | 10 | 340 | 29.43 |
10 | 中法友谊大桥 | 24.8 | 2 | 1 | 双向通航 | 非限制性 | 10 | 170 | 29.44 |
11 | 京珠蔡甸大桥 | 29.4 | 3 | 1 | 双向通航 | 非限制性 | 10 | 160 | 29.84 |
12 | 汉宜铁路蔡家湾大桥 | 43.3 | 3 | 1 | 双向通航 | 非限制性 | 10 | 168 | 29.94 |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 2022年9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