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该行政行为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

同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具有受案范围广、审查内容全面、方便快捷、不收取任何费用等优点,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哪些情形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四)申请行政复议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③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④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⑤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⑥日期后另起一段书面确认能够收到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申请人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平台提出复议申请的,需上传本人签字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还需带上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一般公民的,除一般授权材料外,还要提供身份关系证明或推荐函(带原件核对)。公民代理人只能是亲属,所在单位、社区或相关团体推荐的人。

如为房屋征收补偿案、房屋拆迁裁决案,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书面的推选证明。

三、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例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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