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2-2063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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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27 1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无 |
名   称: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硚口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2-06-28 10:00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硚口区财政投资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硚口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硚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硚口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充分整合全区信息资源,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办法》(鄂政办发〔2018〕59号)、《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武政办〔202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投资、部分投资、视同使用区级财政投资以及采取发债的方式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含新建、扩建、改造或升级)适用本办法,包括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验收、评估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含新建、扩建、改造或升级等)、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大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等建设项目,以及云资源、网络链路资源、软硬件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服务项目。信息化投资应占项目总投资主要部分。
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便携式电脑、照相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办公设备的购置标准,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文件执行。专业特种设备按该行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信息化设备常规耗材采购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范畴。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数字政府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互联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控的原则,杜绝“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现象,防止盲目投资、重复投资和超标准建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数局”)负责牵头建立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政数局是区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区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过程监督和验收评估等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全区政务和公共服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及共享开放,统筹协调区级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联席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审查和验收。
区委网信办负责拟定全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重大决策,统筹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绩效评估。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负责区级重大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批;指导协调区政数局编制区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区级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委机要保密局负责对涉密项目、密码应用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管。
区公安分局根据区委网信办统筹部署,依法加强对区级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区大数据中心是全区信息化项目专业技术部门,承担全区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和区级电子政务应用平台的建设、运维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受区政数局委托组织开展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参与项目运行情况效能评估;建立和管理全区信息化咨询专家库。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负责项目的申报、咨询、调研、招投标、实施、验收、运维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信息化项目规划,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八条 区政数局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硚口区智慧城市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新型智慧城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进行项目可研认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新型智慧城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区级信息化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行业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全区信息化总体规划,在信息资源互联共享的原则下,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和顶层设计方案,并报送区政数局备案。
年度项目计划申报。实行区级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和专项申报制度,并与区财政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相衔接。区政数局每年8月联合区财政局向区属各单位征集下一年度区级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各单位根据区政府审批后的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建设单位认为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的,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前向区政数局申报,并提交《硚口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和申报单位部门的审核意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投资概算、年度资金估算、项目进度安排等。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计划评审
(一)区政数局按照国家、省市区工作安排及全区信息化有关规划和总体情况,通过联席工作会议、委托区大数据中心、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等形式对项目进行评审,统筹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路径,以加大对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力度。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依据是否合规、合理、充足;
2.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的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技术、经济和安全方案是否基本合理;
3.是否存在重复建设、项目拆分等行为;
4.是否遵循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开放原则;
5.建设方案编制是否完整、规范、清晰。
每年9月底完成评审工作,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全区信息化项目下一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作用,划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二)申报项目要符合全市全区统筹集约要求,充分利用“硚口区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等共享平台,严格按照“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提供共享数据目录。未充分利用信息化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要求进行系统整合的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三)各单位不再单独开展机房、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业务专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再单独购置服务器及存储设备,各类信息系统应依托政务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进行建设和运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迁移整合,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一概不予审核;续建、新建、改建的信息化项目不按要求统一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可申请部署在电子政务专网),一概不予审核;凡不支持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运行,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信息以及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核。
第十二条 区政数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全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作为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并纳入各单位预算项目库,申请信息化项目经费。未列入全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不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全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仍未立项的项目,可申请项目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超过年度申报期限,因重大任务、紧急需要或者上级临时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区级信息化项目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政数局专项申报。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分类。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信息化项目,投资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大数据中心审核后报区政数局备案;投资额5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投资额50万元以上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由区政数局审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项目(不含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其他按规定需履行发改部门立项程序的项目,由区政数局先行审核,再报区发改局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 编写技术方案。列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硚口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见附件3,以下简称“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应遵循全区“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和统一技术架构体系,科学合理、明确清晰,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范接入区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载明项目名称、依据、功能、初步方案、共享或开放的内容和方式、密码应用方案、建设周期、经费概算及渠道等主要内容。采购服务类项目的概算按3年总价计算。
第十七条 技术方案评审。
1.总投资50万(不含5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大数据中心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区政数局备案,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启动和申请财政资金的依据,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建设。
2.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技术方案由区政数局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材料完整性,方案编制是否完整、规范、清晰,是否遵循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原则等。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进行补正。
3.区政数局根据项目性质,通过联席工作会议、委托区大数据中心、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等形式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出具《硚口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作为申报单位项目启动和申请财政资金的依据。
4.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其他按规定需履行发改部门立项程序的项目,需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资料报区发改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区发改局进行立项审批时,应当将区政数局出具的《审批表》(含技术方案及评审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信息化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项目方案进行客观、独立的评审,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方案审查意见。评审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是否必要,依据是否充分;
(二)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是否合理;
(三)现状及需求分析是否清晰;
(四)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规划要求;
(五)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
(六)设计方案和技术路线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七)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八)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是否完备;
(九)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
(十)实施条件是否成熟。
第十九条 经区政数局批复同意的项目技术方案作为项目启动、发改局立项审批和招投标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或资金预算调整幅度超出10%)的须向区政数局提交变更申请,重新进行技术方案评审。
第二十条 未通过区政数局审批的信息化项目,发改部门不得予以立项批复,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采购预算、不得批准启动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采购审批,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资金申请和政府采购,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已审核的《审批表》有效期一年,自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项目未启动或未招标采购的,《审批表》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属于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区政数局备案。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档、设定招标条件,既要力求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也要禁止各类歧视性、排他性违规操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数局提供相关资料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由本单位出具书面的中标结果说明)、项目合同和项目进度安排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项目建设负总责。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测评评估等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项目投资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应聘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理,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工程类、软件类项目也应聘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实施,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区政数局研究是否调整项目建设方案或终止项目:
(一)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建设单位不按审批意见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项目的,区政数局应向区政府提出处置意见;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处置意见,负责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完成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决算审计等工作,并按照要求完成与区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系统对接,经区政数局确认后方可组织验收。
(一)项目试运营。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进行试运行,运行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试运行期不少于3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二)项目初验。经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须组织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区政数局提交项目终验申请和信息资源共享报告、信息系统对接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区政数局核实后,启动终验程序。
(三)项目终验。项目总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报区政数局备案。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区政数局会同区大数据中心采用抽查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对于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区政数局参加。
第二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且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相应合同款,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后续运维经费。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信息化项目运维管理制度,系统上线前应做好安全审核工作,加强信息化项目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和项目文档归集保管等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项目建设完成后,运维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五章 信息资源应用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政数局负责组织制订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开发、建设全区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和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产生的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区政数局负责综合管理。各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等管理工作,做好已建成新建信息系统接口的开发维护,确保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配合区政数局做好全区数据资源的治理与应用工作。信息资源采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能够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不重复采集。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有义务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归集、共享,使用单位须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数据安全,确保“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
第三十三条 凡是列入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以接口、导入及录入等多种方式向区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数据,并对入库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动态管理,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各单位不能以任何技术或安全理由拒绝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区属各单位在履行本单位职责过程中,需获取政务共享数据时,应先征求数据来源单位的意见,经同意后,向区政数局申请按统一技术规范、标准取得相关数据。未经区政数局和数据来源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公开所获取的政务共享数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落实等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七条 区政数局、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瞒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等处理,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八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已竣工信息化项目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采取建设单位全面自评和重点评价的方式开展,加强跟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应用评价。区政数局会同区大数据中心通过实地考察、听取用户报告等方式对运行一年以上的重点项目(视投资规模、应用范围等情况而定)开展应用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是否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等。
第四十条 区政数局会同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大数据中心等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的建设质量、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信息化建设、运维等资金再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由区财政局、区信息办联合制发的《硚口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硚口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2.硚口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审批表
3.硚口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
4.信息化项目申报及评审关键流程
5.信息化项目建设各单位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