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规范性文件解读
为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现将《武汉市硚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和总体目标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卷烟零售户数量无序、过快增长的问题,提高卷烟零售点的科学布局和有效治理水平,2023年9月,我局在市局指导下修订发布了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引入总量控制和业态调控手段,优化调整市场单元设定、科学核定合理容量,建立排队轮候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总量控制下的行政许可准入。运行一年来,全区卷烟零售户数量始终保持在合理容量区间(上限值为2574户),零售许可证无序增长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烟草市场经营秩序。
2024年2月6日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2024年3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引”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的调控机制、完善排队轮候配套措施等提出了新的要求。2024年4月市局开展全市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评估工作,认为各区局合理布局规划及排队轮候运行中存在待优化调整之处:如相关机制不够完善、经营场所条件未细化明确、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不详尽等等。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完善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的调控机制,提升零售许可管理工作质量。
我局在充分征求卷烟零售户、消费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原则,在2023版合理布局规定基础上,科学调整市场单元设定,推动合理布局规定有效提质,确保零售点容量更加合理,业态分布更加优化,单元设定更切实际。
二、规定草案制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本次修订的规定(草案)主要特点
(一)以地域范围为基础,组合运用距离控制、市场区域单元控制、限制性条件布局模式,科学配置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根据辖区卷烟、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分别制定卷烟零售点布局和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持续优化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三)取消原合理布局规划中不同市场单元类型的数量控制,将市场单元分为一般区域单元和特殊区域单元,分别设定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其中,特殊区域单元包括汉口茶市、蓝焰物流基地、武汉园博园等相对独立、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
(四)细化特殊群体享受办证优惠的情形,在充分考虑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的基础上,按照“不受间距限制”、“间距标准上降低50%”、“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条件和排队轮候要求限制”等类型分别设定。
(五)明确特殊群体(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享受办证优惠的认定标准和限制条件,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选择自主就业(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退伍之日起三年内的退役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办证优惠时限制实际经营者为本人(合伙经营、雇佣经营不视为本人经营),可由配偶、子女、父母驻店辅助经营,其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组成形式应为个人经营,且在全市范围内从未使用优惠政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优化零售点业态结构和布局,通过市场化手段逐步降低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经营无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在零售户中的比例。
(七)对固定经营场所划分、市场区域划分等进行明确说明,避免引起行政执法争议。
四、修订内容
(一)新增部分
1.在第一章《总则》中“本规定适用于硚口区烟草专卖局所管辖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后增加一款: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且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的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原因:设定经营场所条件,避免引起行政执法争议。
2.在第二章《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中增加一条:“本区一般区域单元按照行政街道进行设置,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一般市场单元内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且零售点数量不得超出所属市场单元的合理布局的零售点数量标准。”
原因:以辖区地域范围为基础,增强本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配置的科学性。
3.在第二章《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不受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条件限制”条款中增加一项:“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1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原因:增强对守法经营群体的政务服务优化。
4.在第二章《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中增加一条:申请人属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合伙经营、雇佣经营不视为本人经营),可由配偶、子女、父母驻店辅助经营,其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组成形式应为个人经营,且在全市范围内从未使用优惠政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原因:明确特殊群体享受办证优惠的认定标准和限制条件,对冒用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及自愿退出幼儿园、中小学校身份申领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束。
5.增加第三章《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雪茄烟专业零售点(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之间的间距应当在100米以上,且零售点数量不得超出控制的数量。测量间距时,仅以最近雪茄烟专业零售点作为参照。雪茄烟专业零售点提出修改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经营业务的,按所处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执行。”
原因:根据辖区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分别制定卷烟零售点布局和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持续优化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6.在第四章《附则》中“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和‘不超过’……”后增加:“不少于”表述。
原因:对第二章《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二条中“一般市场单元内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予以明确。
7.在第四章《附则》中新增一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且应具备经营条件(有且不限于门头店招、卷烟陈列柜台或展示柜等设施)。‘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可相互通行的情况。”
原因:明确固定经营场所划分,避免引起行政执法争议。
(二)调整部分
1.对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作如下修改:
修改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原因:市局《关于优化调整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及市场单元容量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分别制定卷烟零售点布局和雪茄烟零售点布局。
2.对第二章《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中“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社区作为基础,划分出最小市场单元,并按区域功能对最小市场单元进行分类,不同类型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不同,具体分为:住宅区、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共(轨道)交通区域、文化体育场馆、高等院校、施工工地、物流园、工业园九类。”条款作如下修改:
本区卷烟零售点布局将市场单元划分为一般区域单元和特殊区域单元两种类型,并对单元内的零售点设置指导数。本区内汉口茶市、蓝焰物流基地、武汉园博园等相对独立、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属于特殊区域单元,其他区域属于一般区域单元类型。
原因: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调减特殊区域单元范围,仅保留汉口茶市、蓝焰物流基地、武汉园博园等相对独立、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3.对第二章《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中“特殊区域单元数量控制模式”条款作如下修改:
汉口茶市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市场内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市场内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蓝焰物流基地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园区内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园区内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增集贸市场及工业园区内数量控制上限。
4.对第二章《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条款作如下修改:
增加“娱乐服务、其他类”等业态类型突出表述,增加棋牌室为限制类主营业务的突出表述。
原因:加强对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调控。
5.对第二章《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中“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条款中第二项作如下修改:
减少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数量及涉烟违法记录等相关要求。
原因:原条款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不相适应。
6.对第二章《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以内,自愿退出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6个月内另行择址经营”等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调整为“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市场单元区域”。
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址变更进行合理限制。
7.对第四章《附则》中“品牌连锁便利店”的名录发布部门作如下修改:
将品牌连锁便利店的名录发布部门调整为武汉市烟草专卖局。
原因:按照辖区实际情况扩大连锁便利店准入范围,优化营商环境。